第十八章 维护生态平衡
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和建设工程,进一步提升生态服务和生态保障功能,绿色江苏和生态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满意度持续提高。
第一节 提升绿色江苏建设水平
深入实施绿色江苏林业行动,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挖掘植树造林潜力。抓好沿海、沿江、沿湖、沿河、沿路生态防护林建设,在产业集中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带,有效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固碳能力,形成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园林绿地的生态功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态格局。“十二五”期间,新增造林3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扩大10%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加大古树名木、珍稀植物资源和林区人文资源保护力度,力争新建国家级森林公园5处、省级森林公园10处。
第二节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制定实施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渔业资源、清水通道、蓄滞洪区、大型水面和重要山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生态修复,认真实施盐城珍禽、大丰麋鹿、泗洪洪泽湖湿地等自然保护区规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自然保护区实行优化布局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守“生态红线”,维护生态服务功能。加强物种资源调查和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建立省生物物种资源基因库,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与保护工程,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开展国家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创建活动。
加强生态修复。保护修复湖泊、湿地等重要水系生态功能,加强水域保护,建设人工湿地,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扩大资源增殖放流规模,修复水生生物资源,试行海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大海岸及海域生态环境修复力度。推进沿江两岸、沿海滩涂、破损山体、采煤塌陷地和工矿废弃地的综合整治,实施丘陵岗区、荒山等植被系统修复,通过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特别是植树种草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荒山荒地、残次林、低产林改造和水源涵养建设,减少水土流失。
第三节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制定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加大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支持,选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逐步建立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提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认真完善和落实区域污染赔付补偿制度。
第七篇 改革开放 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
第十九章 进一步深化改革
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节 建设服务型政府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切实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行为的干预。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强化行政问责制,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政府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拓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内涵,强化政府绩效管理。继续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和职能责任,继续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探索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镇,赋予其一定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第二节 完善所有制结构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分离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分配制度和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大国有企业重组力度,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产权多元化,做强做大一批主业优势明显、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国有企业。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文化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一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增强行业带动和示范作用。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撑。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达到60%左右,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贡献份额力争达到45%。
培育壮大中介组织。推进中介组织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实施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加强多层次中介组织网络建设,培育壮大一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扶持发展技术市场的科技中介机构,大力发展土地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金融中介、实物中介和服务中介,不断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组织新体系,推行政会分开,增强行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