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着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有序推进镇村布局规划实施,加强规划保留村庄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整治。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和区域供水一体化,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出行、饮水安全、医疗卫生、环境整治、信息畅通、灾害防御等基础设施条件。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现村村通客运班线,加快实施镇村公交工程,到2015年,镇村通公交比例达到50%以上。推动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苏北地区乡镇区域供水覆盖率达到85%,其他地区实现全覆盖,“十二五”期间,解决40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村庄生活污水处理,80%的农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苏南50%的规划保留村庄和苏中25%、苏北15%规模较大的规划保留村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0%。提升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功能。深入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适时提高贫困标准,重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积极推进富民强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通过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为农服务型、异地发展型、休闲观光型等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推进农业、就业、创业、物业“四业富民”。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联合创业、返乡创业,引导外来资本和人员到农村投资兴业。积极开展“文明村镇”、“文明户”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扩大村民自治范围。
第三节 有序推进符合条件农民转为城镇居民
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任务。以在城镇有稳定工作、居住达到一定年限、参加社会保障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人口为重点,放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户籍限制,放宽大城市对农民工和其他外来人口的落户条件,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市民。高度重视已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注重从制度和政策上解决好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租购等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