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授权”“被同意”成业内“潜规则”
专家指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背后,是企业追求利益使然,采集个人信息并加以利用以盈利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之间心照不宣的秘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指出,利用用户信息谋求收益已经成为搜索引擎、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服务产品继广告收入、增值业务收入、运营商分成之外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由于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地带,企业对这部分的内容往往讳莫如深。
刘春泉说:“免费产品想要盈利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利用用户信息盈利成为业内的一种常态却是很不正常的。甚至,有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并不需要获得用户的隐私信息,也不通过用户信息盈利,但因为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都要求消费者开放短信、通话记录等隐私权限,企业也不得不跟着‘被开放’,以免落单。”
又想利用用户信息盈利,又不愿意被发现侵犯个人隐私,这样的“纠结”心态在《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条款一览无余。该协议1.3项声称新浪仅会“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但6.2项却又称新浪有权“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为规避责任,该协议以“免责声明”规定,新浪公司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不作担保,“用户因其使用微博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