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已经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蔡林峥介绍说,针对全省建设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强化各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职能着手,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确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行管罚分离,实现日常行政检查、督查和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形成共同执法、协同办案的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在不涉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中部门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借鉴兄弟省市已制定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2年底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州建设、规划、房管、园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邀请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进行了修改。今年元月形成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又征求了市州政府、省政府法律顾问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等十九个省政府组成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召开立法论证会。9月4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会后,省人大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二次审议稿,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7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界定了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建筑市场、住房建设、标准定额、建筑节能等8个方面;第三条确立了建设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地位,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 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稽查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执法机构依法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活动,避免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第四条明确了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督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执法业务和执法活动进行指导,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二是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在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六、七、八条对执法机构职责、程序公开、投诉立案、案件查处原则等作了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授予执法机构处罚权;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从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持证上岗、回避、执法方式、调查取证等作了详细规定,第十四条对执法人员作了约束性规定;第十六条对证据保存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联合办案,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规定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和监督部门参与审理;第十八、十九条设置救济条款,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统一归卷、存档;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大案件应当报备,主要是指数额较大或案情复杂、影响极大的案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是对当事人的约束;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是罚则;第二十七条为施行时间。
建设行政执法,考虑到各市州的现状,规定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将来,一是为集中综合执法起到引导作用;二是通过立法要求各部门逐步建立执法机构;三是为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执法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还规定发展和改革、国土、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处职责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