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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望远镜偷窥 数十邻居相约站在窗边看回去

2013-08-14 16:12:26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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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偷窥行为的将被拘留5天

“在家穿得薄点儿是自己的自由,可对面楼总有人拿望远镜窥视,就实在让人不舒服了。”对于这些偷窥的行为,法律上有没有招儿治他?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一对安徽夫妻在租住的“家”中被房东挖墙洞整整偷窥了三年。2006年7月28日,经过上海市金山区法院的调解,年轻夫妻终于拿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因该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法院依法审理的首起因“偷窥”而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所以被称为“中国偷窥第一案”。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陈宪涛律师介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实施前,遇到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之相近的第19条的“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没有具体可对应的偷窥等条目。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于偷窥者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第42条第6款明确指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取证困难 板子难打到屁股上

“法律上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取证的时候却难度重重,这板子难打到屁股上。”类似的偷窥事件,在邢台、青岛等全国其他地区也多有发生,当地曾有警方表示,实际执行处罚时常遇到尴尬。“通常我们接到报警赶过去后,偷窥者早已离开或停止偷窥,这就使得处理存在难度。”所以建议受害人在报警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

文章开头的小李曾询问沈阳晚报,他想用照相机或者录像机收集偷窥者的证据,但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记者就此咨询了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即便你用相机记录下对方的行为,你也不能证明人家就在用望远镜在看你。”李律师说,这样的事情的确存在着取证困难,除非偷窥者自己承认偷窥行为。李律师认为,虽然取证存在困难,但是警方到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偷窥 沈阳网 男子 看风景 偷窥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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