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大伯:外形不同,功能也不同。
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成为这次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消费者赞成,经营者反对,各自立场不同,观点自然也不同。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将反悔权写入《消法》,但是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刘俊海说:
刘俊海:新的消法还有可能对电子购物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因为很多消费者购物点击鼠标的时候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要不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后悔,如何依法实行后悔权,这在法律上叫做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就是允许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行的无因退货的做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他说,当初立法时,法律的第49条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突破性的亮点。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现在,这一条款也显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何山:大家知道加倍赔偿,但是加倍赔偿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有些商品价值很低,赔两倍不足以震慑违法乱纪的人,所以惩罚性赔偿需要完善。
何山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
何山:现在很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单个的消费者维权取证很难,比如三鹿奶粉、苏丹红事件,涉及面广,需要消费者组织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请诉讼,那么怎么提请诉讼是个新的问题,需要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予规范。
经历了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何山认为,《消法》出台的最大意义是呼唤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而修改《消法》是为了让它在现实生活中更有操作性。
何山:针对目前出现新的问题,增加实用性,我不仅有这么多权利意识,而且遇到权利被侵害,我怎么维权,根据当前的情况,实实在在增加一些内容,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拿起法律武器觉得好用,消费和经济和社会和谐紧密相连,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更好,社会就和谐了,国家就能得到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