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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年终奖变成“传说”

2013-02-06 14:40:4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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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未满一年,不得拒发年终奖

2011年6月30日,葛姗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了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肖玲玉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年1月10日,当得知原来同事已按公司目标管理方案领取到年终奖后,葛姗姗与肖玲玉前往索要,但却被公司明确拒绝,理由仅是因为他们当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

释法:公司应当依据葛姗姗、肖玲玉于2011年度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并支付各自应得的年终奖。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无论劳动者是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由于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提前辞职,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年终奖规定,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已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年终奖不应以购物卡替换

2012年1月15日,是慕容冬梅所在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日子。让她始料不及的是,其本应领取的1万元现金,竟成了两张分属两个超市的购物卡。“卡里的也是钱,公司与他们存在合作关系,员工应当体谅。反正你也必须添置年货,在哪里不是买?”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可我急需要现金偿还丈夫治病的借款。”慕容冬梅欲哭无泪,可又无可奈何。

释法:公司无权以购物卡替换年终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也指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即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擅自以购物卡替换年终奖,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还侵犯了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故慕容冬梅有权要求公司取消以购物卡替代年终奖的做法,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颜梅生)

编辑: 邓京荆 标签: 年终奖 传说 让她 用人单位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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