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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过互联网销售基金需要核查投资人资格

2013-07-19 21:18:13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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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互联网金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相关产品销售火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上市公司也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追捧,股价连续暴涨。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些产品目前监管情况如何,在今天下午举行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回答了本网记者的提问。

人民网记者注意到,市场上出现的“现金宝”、“余额宝”、“活期宝”等金融创新产品,说明了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正爆发出巨大能量,证监会也多次表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持支持态度,但金融创新对于监管部门也是个巨大的挑战,从互联网金融中的基金产品销售来说,需要遵守哪些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以防止把高风险产品卖给无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人群。

对此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表示,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基金销售机构需要执行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如果投资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确认申购交易失败。

这位发言人介绍,证监会2007年已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随后在《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投资人服务、技术系统要求等已进行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销售服务同样需要遵循相关规范。此外,为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水平,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同样,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也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无论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和销售产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都是适用的。实践中,证券公司如果仅仅是将原已在线下开展的传统业务“互联网化”,无需新增业务资格;但如果利用互联网开展现有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则应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业务资格。目前,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只能开展“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尚不存在通过活期宝、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产品销售等行为。

这位发言人最后表示,将密切关注和研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情况,适时总结相关做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为投资者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同时规范其行为,督促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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