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中国日报

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13-05-04 08:41:59 来源:新华网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免费订阅30天China Daily双语新闻手机报:移动用户编辑短信CD至106580009009

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问: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食品 司法解释 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 毒奶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精彩热图

 
 

焦点图片

南京:安徽男子就医途中 厕所内莫名猝死

格兰仕2000名工人打砸工厂 特警进厂戒备

西双版纳:万人泼水喜迎傣历新年 欢腾场面蔚为壮观

奶茶妹妹与大19岁京东老总最新恩爱照

精彩热图

西安一公交司机和货运司机当街厮打 乘客无语了

中央巡视组海南接访点 群众排队来访[组图]

图片故事:90后入殓师只为留下永恒美丽

南京“弃婴岛”三夜蹲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