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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七条底线”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容忍的

2013-08-15 09:41:02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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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下午,网络名人齐聚央视新址演播厅,对话畅谈网络名人的社会责任。大家一致认为,网络名人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达成共识,共守“七条底线”:一是法律法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2013811人民网)

笔者认为,“七条底线”是中国网络参与者达成的初步共识,是网络管理者与广大网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可以被看作中国特色网络社会有序发展的最低标准以及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准则。众所周知,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网民。与传统社会的公民相比,网民具有身份的双重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身份的双重性表现为网民在网络世界以虚拟的身份出现,其行为的空间较大,瞬间可以走遍世界,而且发表言论的门槛较低,自由度很大,导致不确定性随时存在。事实上,一些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破坏法律法规甚至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网络谣言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全社会深受网络谣言之苦,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所以,网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大,各国纷纷行动起来。

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网络信息化法律已相对健全。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内容是严禁网络传播色情和新纳粹思想。1997年,德国又颁布了《多媒体法》,该法禁止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他人基本权利的内容,并对网络传播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法律限定。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和当今网络应用率最高的国家,美国网络立法体系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两个层次。目前已建立起六大网络安全专职机构,形成各级法律法规130多项。从内容看,美国主要的互联网法规《电信法》提出,美国网络立法需要确保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德国是第一个实施网络立法的国家,而韩国则是第一个专门为网络审查立法的国家。1995年,韩国出台《电子传播商务法》,授权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对有害的网络内容进行审查,该部门也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互联网审查机构。

与西方和亚洲发达国家的网络规范与管理方面相比,中国规制、约束网络空间秩序与行为的法律法规当前还不完善。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网络管理的经验,我们不难发现,“七条底线”里面的内容大体上与发达国家在网管工作上所重点强调的地方重合,这充分说明了突破“七条底线”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容忍的。

此外,近年来,涉及网络的纠纷和案件层出不穷,暴露了我国法律治理中存在的灰色地带与空白空间。国内广大网民或网络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监督失实、侵犯他人隐私、干预司法独立、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网络舆论的监督行为。因此,制定关于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让监督行为有法可依,势在必行。

纵观中国现今的网络社会,各种严峻挑战仍不可小觑。一是反华的敌对势力将网络作为直接挑战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二是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企图进行“和平演变”,达到遏制中国和平崛起的险恶目的。在这种外部大环境下,我们更需要站稳脚跟,坚定立场与信念,运用“七条底线”这类共识和标准来为国内网络社会保驾护航,始终使网络这个代表时代发展与进步的火车头奔跑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轨道上。唯有这样,中国网络的发展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广。(作者 黄硕)

编辑: 邓京荆 标签: 七条底线 名人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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