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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税收优惠延期政策最快年中出台

2013-04-22 14:29:37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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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从权威渠道了解到,出版企业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已经财政部审核并上报国务院,预计最快年中出台。此外, 自国家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广告营销、广播影视等领域都已被纳入试点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财税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使得文化产业得到实质性“减负”,有利于凤凰传媒、中南传媒、华谊兄弟、光线传媒等传媒公司提升利润、增厚业绩。

优惠政策将延期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并对部分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已按正常的增值税率和营业税率对国内出版企业征税。

而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出版企业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已经财政部审核并上报国务院,目前处在走程序阶段,预计最快年中出台。

“一旦财政部正式发布税收延期政策后,出版企业将在年底获得按优惠政策执行后多缴部分的税收返还。这将增加出版企业今年的营业外收入,有助于增厚业绩。”分析人士称。

据了解,中南传媒、凤凰传媒、长江传媒等改企转制的国有出版公司缴纳增值税分两种情况:教材销售的增值税先征后返,一般图书按13%的优惠税率缴纳。而一般企业的增值税按17%征收。

具体来看,中小学学生课本以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传媒公司业绩有望增厚

分析人士表示,自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来,文化传媒企业获得的财税支持不断加码。

2012年9月,国务院宣布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广告营销行业被纳入其中,并在北京、上海、江苏等9省市实行。

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民生证券研报指出,这意味着广告营销行业“营改增”试点地区将扩至全国,此外,电影、电视剧、动漫等行业也将告别营业税,只缴增值税。文化传媒业里的所有子行业基本都较大程度地减轻了税负。

目前在北京、上海等9省市进行的试点政策中,文化创意行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目前包括广告公司在内的文化创意、传媒等产业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左右。

蓝色光标、省广股份等广告公司税改前须按广告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但税改后,广告公司将可以通过抵扣生产经营中的成本进项税款,按增值部分的6%缴纳,税收支出会有较大降低,利润空间得到提升。

业内人士指出,若此次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行业,套用上述文化创意行业6%的增值税税率,华策影视、华录百纳等电视剧制作发行公司的营业成本也将大大降低,有利于业绩增长。

对影院而言,税改前,电影放映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和17%的增值税。税改后,放映收入只征收增值税,如果税率为6%,影院的盈利能力也会有较大改观。而对电影制作发行方而言,根据200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华谊兄弟、光线传媒等公司今年将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本报记者 姚轩杰

编辑: 刁云娇 标签: 出版业 税收优惠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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