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以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对山东某金肥料有限公司、山东某上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某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存在奎屯市独克公路217国道旁红雪莲铁路专用线货场内用于销售的20吨原子态控失肥料、10吨农用硫酸钾及10吨酸性高硼肥等三种肥料进行了抽检,最终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上述三种肥料均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三种肥料货值金额均为2万元,在抽检期间三个当事人将所有化肥以免费或以出厂价格全部销售给了进行荒地开垦的农户。8月23日,新疆奎屯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三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0-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顾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