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让我头痛的事情终于解决了,谢谢你们!谢谢你们!”拿到汇票的奎屯市市容环卫处孙主任如释重负地对工商干部说。
2012年的年初,奎屯市市容环卫处为了方便居民就近缴纳垃圾处理费,经与奎屯某物业公司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年代收8万元垃圾处理费的合同。
双方约定,如单方违约每日将按违约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一年分四次由物业公司向环卫处缴纳垃圾处理费。第一季度很快就过去了,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但这一现象并没有引起环卫处的注意。第二季度很快又过去了,物业公司垃圾处理费同样没有如期全额缴纳。为保持合同的严肃性,从第三季度开始环卫处多次派人去催缴,但结果并不理想,作为乙方的物业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为期一年的代收款合同到期,物业公司应该缴纳的8万元垃圾处理费依然有2.3万元没有如期缴纳给市容环卫处。
2013年6月28日,作为甲方的奎屯市市容环卫处将物业公司不如约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事项向奎屯市工商局提出申诉,争议金额除2.3万元垃圾处理费外还有18.86万元的违约金,总金额达21.16万元。奎屯市工商局接到申诉后非常重视,迅速派辖区监管干部进行走访调查。
在取得了大量事实证据后,奎屯市工商局于2013年7月3日7月5日分两次,分别请来了合同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双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争议依法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2013年7月8日前,由物业公司付清拖欠的环卫处垃圾处理费2.3万元;2、环卫处对物业公司18.86万元的违约金不再追究;3、从签约即日起物业公司立即停止继续代收垃圾处理费;4、2013年物业公司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于201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市容环卫处:5、物业公司如期履行完此协议后,双方互不追究法律与经济责任。
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握手言和,并保证一定遵守在工商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协议。2013年7月8日物业公司带着汇票,到工商部门向环卫处如数缴纳了2012年拖欠的2.3万元垃圾处理费。
(通讯员 顾玉萍 武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