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底的某天下午3点多,张某又打电话给小梅,要她去一家叫做“仙境观澜”的酒店,房间已经开好了,自己晚一些会过去。小梅先住进了499号房间,一起入住酒店的还有两位未成年女孩,都是张某约过去的。
一直到晚上7点多,张某才驾车到了酒店。小梅说,这次张某是去谈“分手”的,张提出,拿些钱给女孩,以后就不来往了。
随后,攸县城关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警方表示,他们对此事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目前还在调查取证阶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