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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制食用油最高可判死刑

2013-05-04 17:23:37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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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制食用油

最高可判死刑

两高今起实施办理食品安全案件新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使用“地沟油”、“瘦肉精”等定罪标准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还对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非法销售“瘦肉精”等行为细化了定罪量刑。《解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定凡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该罪最高处罚为死刑。《解释》共计22条,自今日起施行。

近年食品安全罪案大幅上升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表示,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解释》。《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首次将滥用“添加剂”入刑

《解释》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孙军工表示,食品滥用添加剂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解释》首次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基于滥用添加剂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剂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解释 地沟油 刑法 工业明胶 毒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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