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金融体制改革四大突破点

2009-03-11 14:55

农村金融改革:适应变化不断创新

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状况,不仅影响该地区货币政策传导、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稳定发展,而且决定着该地区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并最终决定该地区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农村经济无论是规模还是结构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农村金融机构也在不断适应这种变化,并且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 很多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不约而同地将目标指向了农村金融领域。他们认为,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农村融资难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主要制约因素。

全国政协委员简少玉提出了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几个问题:一、农村金融服务主体萎缩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二、农村金融资源日渐匮乏与农村信贷资金需求日益膨胀之间的矛盾。三、金融经营的盈利性目标与农业产业的政策性扶持之间的矛盾。四、农村金融产品设计滞后和“三农”服务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五金融防范风险的要求与农村信用环境现状之间的矛盾。

对于如何加快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简少玉委员提出了几点建议: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二、完善制度安排和加强政策引导,拓宽“三农”资金供给渠道。三、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三农”多样性需求。五、强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金融稳定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建议,应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服务“三农建设”。李纪恒说:“通过近年来的改革和发展,金融服务已经覆盖大部分农村地区,但是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村金融仍然是全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全国政协委员、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小平说,目前,农村市场的金融主体主要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就实际情况来看,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在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上资金投入不足。农发行职能受到限制。因此,在农村真正落实支农货币政策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但面对资金需求迅猛增长的广大农村市场,尤其是面对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显得后劲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龙头企业发展和示范园区建设。

资料:2008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

在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成因进行反思的过程中,金融监管成为各界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不仅凸显出美国金融监管的弊端,也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控、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无疑为中国防范和监管金融风险提供了经验教训。反思监管理念、监管时间和监管架构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金融监管进行有效变革,对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开始,完善国内金融体系抗危机的能力、金融领域的强化监管成为重要任务。

全国政协委员、工银国际监事长王为强从四方面对加强金融监管提出建议:一、调整监管历年,加强外部监督、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二、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三、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对监管的挑战在于:使风险更易积累和扩大,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还有一个是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的效果。为此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四、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朱从玖认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资本保障制度,强健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进一步优化金融结构,分散和预防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坚持金融创新;深化金融监管,完善监管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政策研究所首席经济顾问罗祥国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中国是非常适合采用综合单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种架构是为了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出现空隙和不协调,导致部分业务脱离有效监管。综合监管的好处主要是促进金融业不同的行业间合作和监管。比如,保险计划往往涉及投资,投资自然包括买卖股票;现在银行也会成立独立的证券买卖单位、基金管理单位。银行、证券、保险三者之间的业务都有一些重叠,分开监管难免存在一定漏洞。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两会提案中建议: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目前加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是当前十分迫切的问题,一、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一要加快期货、信托领域的立法,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二要尽快制定《金融监督管理法》,就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宗旨、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职责、监管主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细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三要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二、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与人民银行并行的金融监管局隶属国务院领导,或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划归中央银行,成立央行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局。三、整合金融信息资源,建立社会信用联合体系。四、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遏制各类私下交易。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海外投资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六、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要注意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沟通,通过产业政策的经济手段调控金融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七、加强住房按揭贷款和居民商业信用管理。八、建立灵活的货币投放体系。

延伸阅读:各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及效果介绍

在各不同的历史阶段,金融监管的立法会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各国的历史现实状况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了各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其效果。

美国: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

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席卷全球,外资银行大举进入美国,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先后于1080年和1982年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

经过80年代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基础正逐渐消失,分业经营制度也已经不断地被现实所突破。进入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要求修改直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银行业的并购浪潮大大改变了国际银行业的整体格局,并购的规模、金额不断扩大,跨行业、跨国界的并购成为新的热点。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美联储于1997年初修改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个别条例,建立了更有效率的银行兼并和开展非银行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度,取消了许多对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能更自由地从事财务和投资顾问活动、证券经纪活动、证券私募发行以及一些其他非银行业务。更重要的是,美联储扩大了银行持股公司附属机构可以承销和交易证券的范围,并大大减少了可能降低这些业务收益的限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

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它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

1979年10月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是其银行监管走向法制化的第一次尝试,但该银行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格兰银行传统的监管方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解释、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支配。

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欧元的诞生,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剥离出去,把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的职能限定在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内。

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在经历了多达2000余次的修改之后,终于于2000年6月被英女王批准,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金融监管机构,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着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同时《银行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职能。这样,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分别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和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共同负责德国银行业的监管。

总体而言,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根据德国《银行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而且还包括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汇总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全能银行制不仅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及银行稳健经营。

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的体系。

日本:从“分业”到“混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日本的分业监管逐渐松绑。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特别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挂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并于次年的4月1日正式实施,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

1996年10月17日,日本经济审议行动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小组。公布了以放款和取消各种限制为中心内容,题为《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该报告从实现广泛竞争、资产交易自由化、缓和限制、改革监督体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从而揭开了大改革的序幕。日本的大改革将金融控股公司确立为各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目标,并致力于加强金融商品、业务和组织形态的自由化和多样化。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其次是取消对各类金融子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及普通银行长短期业务领域方面的限制。至此,日本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完成了向金融混业经营高级阶段转变的过程。

编辑:邓京荆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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