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薄熙来的辩护人除提出与薄熙来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一审庭审中播放的法国别墅幻灯片不能证明系薄谷开来、徐明当时观看的幻灯片;办案人员提取幻灯片的苹果牌电脑系2005年生产,不可能在2002年用于播放幻灯片,且该电脑及储存在该电脑中的幻灯片未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涉及法国别墅的书证均来源于境外,但未经公证、认证程序,亦非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调取,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的实际控制人。
3、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之外其他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薄熙来受贿数额;认定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部分票据真实性存疑,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薄熙来受贿数额。
4、一审法院未考虑薄熙来涉嫌受贿犯罪大多是被动所为、事后知情,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