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渎职犯罪一般罪名和特别罪名的法条适用。
据介绍,刑法分则第九章在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渎职犯罪的一般罪名之外,还结合特殊主体、特殊领域等规定了35个渎职犯罪的特别罪名。实践中,对于符合一般罪名规定的渎职行为,能否适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意见分歧。《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同时,为防止重罪轻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