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民间在孤残儿童救助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儿童福利机构的欠账直接导致很多弃婴、孤残儿童未能进入正规的儿童福利机构,然后通过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或家庭寄养,回归家庭和社会。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
邹明明介绍说,这50多万名孤儿,绝大多数是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即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抚养。
“从儿童的身心健康需要出发,国内外孤儿养育的经验都表明,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回归家庭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月给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孤儿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将孤儿尽可能留在原有的亲缘家庭抚育照料,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近年来,各地的福利机构也在探索家庭寄养方式,将孤儿寄养在有条件的家庭,使孩子们享受到家庭温暖、父母亲情。”邹明明说。
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五部门通知》),《五部门通知》明确了弃婴的安置程序: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公民,一旦发现弃婴,首先应该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接警后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将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孩子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同时,为孩子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接下来,由福利机构通过收养、寄养程序让其回归家庭,对于患有疾病或残疾需要长期进行技术性照料的,无法回归家庭的,由福利机构抚养,发挥“兜底”保障的作用。
但是,目前的现实是,相当数量的弃婴、孤残儿童被民间“私自收养”:一些家庭捡拾到弃婴后,不了解相应法律程序,也未进行收养登记,便直接抚养孩子;一些福利机构缺失的地区,则出现了像袁厉害这样的好心人,专门收留孤残儿童和弃婴,办起简易的收留所、孤儿院。
1月6日,民政部下发《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用一个月时间,组织力量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进行全国大排查。摸清民间收养情况,是此番排查的重要目的。
根据民政部《通知》,对于民间已经具备养育条件,本人又坚持养育孤儿的,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合办协议,明确责权,纳入到民政部门监管;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中不具备养育条件和安全保障的,“要做好收留人和民办机构的工作,抓紧将孤儿接收并集中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邹明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目前的排查中,已经发现了一些情况,让民政部门比较为难,即没有抚养、照顾孩子的能力,但又和孩子产生深厚感情的机构或家庭,政府部门究竟该如何妥善处理和规范?要将孩子强制带走,民政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于情于法都不合适。
有学者建议,解决这种尴尬局面的方法,不是给予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将孩子带走,政府应该做的,是给予这些民间的收养点合法地位,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提供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改善条件、提高能力。
邹明明介绍说,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什么是共同举办,尚无具体规定,实践中许多地方探索出了一些方法,目前政府部门对于这些民间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一些扶持措施,收留的孩子只要符合孤儿的认定条件,都能按时足额地领取到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地方政府也会在人员培训、康复、养护、特教设施设备上给予一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