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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拟对我国输美风塔征收反补贴税

2012-06-04 09:12:5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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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拟对我国输美风塔征收反补贴税

市场担忧双反范围扩大

曾参与风电双反应诉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杨晨律师担心,美国对塔筒采取反补贴措施,可能引来美国或其他国家的风电设备生产企业的群起效尤,对其他风电配套产品发起类似贸易救济措施。他建议中国企业、协会、政府积极参与应诉。

中国新能源行业再次遭遇 “屋漏偏逢连夜雨”。

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应用级风电塔做出反补贴初裁决定,对中国输美涉案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13.74%―26%的临时反补贴税。

继5月中旬,美国商务部做出初裁,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征收31%―250%的反倾销关税之后,另一个针对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双反事件继续发酵。一旦裁定成立,最早在今年10月,美国商务部将会对从中国进口风塔征收最终关税。

曾参与风电双反应诉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杨晨律师担心,美国对塔筒采取反补贴措施,可能引来美国或其他国家的风电设备生产企业的群起效尤,对其他风电配套产品发起类似贸易救济措施。他建议中国企业、协会、政府积极参与应诉。

不公平的裁决

5月30日美国公布的风电塔反补贴初裁的结果,并未出乎业内人士的意料。

杨晨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初裁前律师事务所已经根据相关数据为企业进行了测算,美国裁定补贴的规则和计算方法是建立在若干不合理的假设的基础上的,因此结果必然也是不公平的。”

同样不意外的还有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美国商务部初步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应用级风塔得到中国政府补贴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5月31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 《关于美国风电塔反补贴初裁的声明》。机电商会和相关企业都认为中国政府对于风电行业的支持政策不仅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而且不构成禁止性补贴或专向性补贴。“中国企业以技术、质量、服务开拓市场,未获任何政府补贴。”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称,临时反补贴税的征收不仅使美国下游用户利益受损,并且对美风电产业的发展也将是沉重打击。美方不应因个别企业市场竞争不利,而违反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下的义务,对中国的风电塔实施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影响中美两国清洁能源产业的互促发展。中方希望美国政府在终裁调查中改正错误,做出客观、公正裁决。

孟宪淦表示,不希望中美贸易摩擦升级。中美贸易合作的最高目标是减少和防止出现贸易摩擦。

公开信息显示,如果美国商务部于今年夏天确认了初步调查结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裁定中国企业所获得补贴,有损美国公司利益,那么美国商务部将会对中国进口风塔征收最终关税,并且可能在今年10月份生效。

警惕衍生效应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表示,目前美国风电塔联盟的这一双反要求不会对国内风电企业构成实质影响,毕竟大部分企业主要在国内市场发展。

孟宪淦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与国内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98%出口,2%用于国内销售不同,国内风电企业产品主要依托于国内市场,“整体风机的出口非常少,风塔出口额并不高”。

而金诚事务所的杨晨律师则对此持谨慎态度,担心风塔“双反”衍生效应。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了解到,很多企业在近期都会对美国市场出口风塔产品,因此补贴初裁对部分企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此外,就影响而言,对塔筒采取反补贴措施,起到了一个很坏的示范作用,美国或其他国家的风电设备生产企业也可能会群起效尤,对其他风电配套产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

杨晨律师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相关企业、协会、政府应该朝共同的目标努力。他进一步指出:“一是争取反倾销应诉获得成功,二是研究反补贴初裁报告,依据企业情况量体裁衣,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应诉策略,争取在终裁中降低税率。”

据了解,按照美国商务部原来的规定,如果出口商在反倾销年度复审中连续三年或在反补贴年度复审中连续五年获得零税率,则可以申请撤销对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但该机构于5月21日取消上述规定,并将于6月20日起实行新规则。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此次政策变动虽然和风塔‘双反’没有直接关系,但这个政策的变化要求中国企业要更加注重对原始调查的应对,尽量在原始调查中获得全胜。同时,企业也应当关注日落复审调查,积极参与。”

2011年12月,美国风塔贸易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提起申诉,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额外的反补贴税。2012年1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上述产品发起“双反”调查,这是2012年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