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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官方解读上海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意见稿
2011-04-11 16:31:34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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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租赁经纪的要求

鉴于目前居住房屋租赁大多是通过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服务完成的,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租赁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是明确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双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二是明确应当使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及时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定期报送该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税收征收等政策。

14、鼓励开展代理经租业务

为了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克服目前大部分出租人因人居分离难以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住房租赁市场供应过于分散等问题,增强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成立专业代理经租机构从事居住房屋的代理经租业务,明确规定代理经租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代理经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5、引导业主自我管理

居住房屋出租后,不仅涉及到承租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还会影响到相邻业主的权益和小区的管理秩序。因此,为了引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加强对居住小区内房屋租赁的管理。《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小区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对于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为加强住宅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也有义务根据管理规约的要求,按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加强对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同时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一方面应当按照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定期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另一方面发现租赁当事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来源:中新网  编辑:张少虎 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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