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鼠游戏
购买“壳公司”、股东变更国籍、信托模式、协议控制是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常见手法。
原本“10号文”和“75号文”的目的,就是想控制关联并购,使常见的境内资产置入离岸公司的操作手法失效,堵死返程收购、换股收购资本,强化证监会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监管权。但事与愿违,新规施行后并没有彻底挡住中国公司涌往开曼、维尔京等离岸地的热情。一些新的规避手法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衍变。
购买“壳公司”已是当下规避“10号文”设立离岸公司的常用手法之一,通过购买设立日期在“10号文”颁布之前的外商公司,用来在境内从事收购、合并、投资等经营活动,再将“壳公司”装入离岸公司,从而使境内公司资产置入离岸公司。
2009年2月,瑞金矿业(开曼)登陆港交所。瑞金矿业的整个上市过程,皆发生在商务部等六部委的“10号文”生效之后。
吴瑞林原本从事通信行业,拥有两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通信公司。2004年2月,吴瑞林设立了离岸公司“利达(维尔京)”,并于2007年4月全资收购了一家名为“安臣(维尔京)”公司。“安臣(维尔京)”公司在“10号文”生效前的2006年3月,已经在境内控股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性质的企业“富邦工业”(原名惠州安臣)和“安臣通讯”。
之后,吴瑞林投资矿业,通过个人设立的内资公司在内蒙古收购了三家矿场,然后利用“富邦工业”和“安臣通讯”这两个外资“壳公司”作为跳板,吴瑞林将其直接控制的内资企业富邦铜业,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腾挪转移到了境外。
2008年3月,吴瑞林设立了“瑞金矿业(开曼)”公司,以象征性代价,将“利达(维尔京)”的股权转让给了“瑞金矿业(开曼)”,用后者作为上市主体赴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