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税局和石家庄国税局调查发现,A公司在从关联方(M集团)进口原材料和向关联方出口产品两方面,存在“转让定价”行为:通过高价从M集团进口原材料,加工产品后,低价出口给M集团。“一高一低”,降低了A公司的利润,也使相应的税收减少了。2008年12月,A公司向税务机关补交应纳税额4375万元。
朱广俊说,因为维尔京、开曼等离岸地没有税收,因此,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把亏损留给国内公司,这就避免了国内的增值税等。
2007年,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三分之二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避税达300多亿元。
“信箱公司”是另一种普遍运用的手法。
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
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我国对外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没有取消时,很多国内资本蜂拥去开曼、维尔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后再以“外资”的身份回到国内,享受“外资”待遇。
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