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
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把亏损留给国内公司,这就避开了国内的增值税收。
避税始终是大多数离岸公司追求的目的。
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国税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转让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000895.SZ)的股权,获得丰厚收益,但并没有向河南省国税局纳税,逃避企业所得税4.2亿元。
2006年3月,高盛、鼎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 I Limited (下称:Shine B)。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罗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晖同年2月在香港设立的合资公司),罗特克斯公司控股双汇发展公司。
通过维尔京公司Shine B,高盛实现了在中国境外对双汇发展的实际减持,到2009年底时,对双汇发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这与2006年高盛间接持股双汇发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别。根据双汇发展2006、2007、2008年的年报估算,高盛收益可能达21亿元。
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企业资本运作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都已列入我国税务征管的重点范围之内。
这是一个典型的采用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案例。
朱广俊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曾在基层担任过税务局长的他,对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的操作手法非常熟悉。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转让定价”是避税操作中常见的手法。
河北某公司和某国的M集团(境外)于1990年末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投资总额3亿元,主要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及销售。
然而,近年来,A公司的年报数据却一直处于低盈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