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措
保护购房者利益
分类处置,区分权责
“虽然海南的情况更特殊,但许多现象也是内地城市的共性,历史遗留房产证问题不能逃避,只能想办法解决。”海口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
2009年12月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有效期两年。
2009年底,海口市政府成立由国土、规划、住建等15个职能部门组成的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
2010年4月21日,《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出台。主要处理200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经规划批建且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但因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房屋。
2010年3月,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正式成立。
2012年9月,将《意见》适用期从两年延至问题解决为止。
2014年,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范围延后3年,即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办证问题纳入历史遗留政策处理范围。
2009年开始,海口从政府层面着手研究破解之道,并由市政府牵头,由国土、规划、公安消防、人防、气象、地税等部门先成立临时机构,受理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咨询、投诉、申报。
各相关职能部门纷纷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的原则,从自身角度提出解决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房产证的意见。
“我们一边处置,一边摸索研究破解之道,不断总结并突破常规。如依法实行分类处置,区分权责,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遗留办”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海口市在摸索中形成的一条新思路,“将问题区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当时项目开发所适用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优先保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视情适度放宽条件为购房者办证,从严惩处违法违规的开发单位和售房者。”
按照“区分权责”的原则,海口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的责任与购房者办证的权益相分离。在房屋符合城市规划、公共安全以及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购房者缴清自身应缴纳的房产税费后,可以办理房产证;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税费,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追缴。
又采取合法建设与违法建设区别对待分步规划验收的方法,妥善解决海口地区合法建设与违法建设共存建筑物的确权问题。如建筑工程存在违法建筑未能进行项目整体验收的,规划部门可以先对合法的建筑部分先行规划验收,从而解决部分违法建设影响合法购房、合法建设的小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此法让一大批“无证房”成为“有证房”,让受开发商拖累多年的购房者,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