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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推购物卡“实名制”
2011-05-26 17:24:01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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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首度对一直“地位未明”各种商业预付卡进行了规范。《意见》要求,达到一定额度的预付卡购买须实名登记。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此外,还对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面值进行了限定,要求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

预付卡市场年均增速超30%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30个省市的283个地级以上城市主要商场都发行过封闭式专用预付卡,预计预付卡市场规模将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速。

除了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以外,各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开始迅速布局该领域。像联华OK卡可在百联旗下的百货、商场、超市以及特约商户内使用,中经汇通卡可在各商场、油站使用,这类“通用卡”发卡规模已非常庞大。而银行也开始在此领域分一杯羹,中银通支付卡、工行闪付卡、光大国民旅游卡,还有建行、交行等各家银行都开始发行不记名预付卡。

预付卡已成行贿主角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预付卡市场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预付卡已成为行贿送礼的主角,并出现黄牛产业链,由购物卡串联起的一条灰色利益链已经愈发壮大。

专家指出,本次《管理意见》出台,主要是为了及时遏制预付卡腐败,防范金融风险出发,主动变堵为疏规范支付行业。与去年9月份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随后的《实施细则》是一脉相承,上述两份文件均提到了与预付卡有关的管理条例。

本报记者昨日采访了多家商场、银行,分析指出,该办法出台将对商场、非金融多用途发卡机构造成较大的影响,但对银行发的预付卡影响基本不大。

新 规 要 点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购卡1万元以上,须实名登记

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

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不记名预付卡,面额限1000元

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卡片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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