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四: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
典型案例:
2007年4月邢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4份期限都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在4年中,邢先生从未休过年假,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科技公司认为,邢先生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最终,邢先生打赢了官司。
法官提示: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待岗状态,中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或者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从而达到规避安排带薪年休假义务目的。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亦不能混同。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