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二:拿旅游福利混淆年休假
典型案例 :
陆先生在一家外企工作,由于他2010年没休年休假,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陆先生起诉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企业认为,2010年曾安排陆先生外出旅游,应当视为其享受了带薪年假。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释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天数,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的要求。
法官提示:
很多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就提供定期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等福利待遇,这些福利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能以此为名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之间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