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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五种招术会让带薪休假“泡汤”

2013-05-04 10:00:59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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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三:只算入职年限漠视累计工龄

典型案例: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在2011年他没休带薪年假,为此起诉公司支付相应工资,他还提交了其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但公司认为小李在该公司工作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法官最终依据《工龄证明》等证据认定小李累计工龄达到10年,支持了他的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但有些用人单位常漠视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以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式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果涉及以往工作年限的问题,双方应当提早进行核实,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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