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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司法解释界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行为

2013-04-03 16:45:39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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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北京4月3日电(记者 张少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对《解释》关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行为的界定进行了说明。

孙军工说,《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解释》在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审判实践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有关方面意见,从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对这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孙军工表示,《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对于“多次盗窃”,《98年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打击力度。

编辑: 吕冰 标签: 司法解释 两高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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