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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版房地产用地新政出台 推行“净地”出让制

2010-07-15 08:44
中国日报网消息:据济南日报消息,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首付款,6个月内必须开工,3年内必须竣工

●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发现竞得土地后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继6月18日省版楼市新政发布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12日下发《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市场的调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用地供应方面,通知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

土地供应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合同应在成交后10日内签订,合同须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约定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3年。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竞买企业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确需改变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供地。

通知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开发企业竞买土地须支付不低于土地评估价全额20%的竞买保证金。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出让方案要增加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住房、商业等不同用途土地能够独立分宗出让的,必须分宗出让;确实不能分宗出让的,应明确各用途面积比例、出让年限等内容。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以及收回收购主体、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国土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通知要求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核验制度。用地者应当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项目开、竣工时间,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竣工的,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缘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禁止其至少在一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依法处理。对存在违法用地、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禁止其在两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住房供地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土地开发利用信息、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等6个方面全面公开房地产市场土地信息。

    来源:济南日报 编辑:刘爱章、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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