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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购房优惠政策延续一年 2010-01-03 17:26
中国日报网消息:2009年12月31日,青岛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个部门出台市民购房延续政策,青岛市支持居民购房政策,除税收政策执行国务院规定外,2008年底推出的购房优惠政策保持不变,顺延至2010年12月31日。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澜表示,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根据这一原则,为继续支持居民购房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青岛市除税收政策执行国务院规定外,其余优惠政策保持不变,顺延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工作秩序,将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交易登记、免税手续办理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31日。 将延续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购房优惠政策有: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郭长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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