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与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2012-06-04 18:04: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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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记者: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说法,也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那么怎样才能不让讲信用、重信誉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

李迎丰: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你讲的:“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的现象。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搞了一个调查:77.9%的受访者同感当下社会做好人成本高,71%的人表示会被怀疑动机不纯,这就是在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造成的缺乏信任的表现。如何才能不让讲信用的人吃亏?我认为这要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加大信用的收益,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这需要政府、中介组织、银企和个人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及中介组织可建立信用监控、评价及发布与奖惩制度。如质检总局与多部门联合建立的企业质量信用制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者,可以在质量监督、产品检验、品牌培育和宣传、出口报关审查、工商年检、商标保护、资金筹措、上市审查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银行对信用良好者可采取优惠贷款,透支额度及期限放宽等奖励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给讲信用、重信誉者带来收益。与此同时,要注重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否则经济人守信的动力就会不足。因此要缩短信用的培育周期,使守信者尽早受益。如可以利用媒体影响,加大信用的传播速度,使得信用的培育期缩短,但与此同时监督的力度也要随之加大,要防止媒体炒作虚假信用。另外,政府部门要尽量减少或避免政策的不确定性。因为信用成本不仅包括资金的占用成本、处理突发事件的成本,还有很大一部分源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又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的共同作用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加剧人们经济活动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增加信用风险和信用成本,企业或个人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市场本身,包括技术的不确定、竞争行为及消费行为的不确定,但同时也会来自政策的频繁更迭。政策变更往往容易导致经济行为的中断,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使人们没有稳定的预期。因此,要降低信用的成本,政府应该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尽量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二是要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的收益。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主要是经济成本和法律(处罚)成本。因此,应从这两方面来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如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从重处罚;建立信用档案,加大经营信息及信用信息传递披露力度,阻塞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失信收益渠道;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用良法和好的制度来制约;用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制约;同时帮助消费者提高甄别能力,减少失信者的收益。

《中国经济网》记者:我们曾读过多年以前你还就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时写的一篇文章《打假须用“重典”》,为什么打假要用“重典”?又如何运用“重典”打假?

李迎丰:首先我说明一下,打假要用重典这一说法是很多人早就提出了:从共和国总理、各相关打假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负责人到不少学者、企业家乃至消费者都不断如此呼吁争取,我只是借用这一提法作为我的文章标题。当然这也是我的意愿和呼吁。假冒伪劣目前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上世纪初,全球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只有50万美元,而到本世纪初已突破1000亿美元。自1990年以来,全球假冒商品的贸易额增长速度是全球贸易额增长速度的3.2倍,假冒伪劣现象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由于假冒伪劣作为信用缺失的现象之一,是典型的经济行为,所以打假的主要方式和目的就是使其“不经济”。用“重典”打假就是加大其处罚成本(包括罚款、罚没物资、关闭生产及经营场所,判刑坐牢等)。按照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的观点,制售假冒伪劣主要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原材料、人力、设备)、机会成本以及处罚成本。而处罚成本是造假者三大造假成本中变数最大,同时又使造假者最有所顾忌害怕的因素。因其他两个成本相对固定,是个常数,那么是否加大打击力度,是否用“重典”打假是直接影响造假者的造假成本,进而影响其造假心态、造假动机、造假欲望的。针对这三种成本,我认为一是要打防结合。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结合。即打与扶、堵与疏相结合。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制定疏导、扶持措施,帮助一些一般性造假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谋利致富,以转移造假者的机会成本;第三则是打罚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尤其对于那些为首造假者以及重大假冒伪劣制售者、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售假冒伪劣者要重拳出击,毫不留情。

全世界各国都重视完善立法执法——用重典打假。

我国2000年9月实施的新的《产品质量法》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与此同时,《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对造假、失信行为亮出了利剑。特别是近年来在国务院领导下,各相关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大相关法律、标准、制度的制修订力度的同时,在全国连续开展了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和打假联合行动,上下联手,各部门配合,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批制假售假大案,判罚了一批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的决心,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受广大企业及消费者的好评。但是,“斗争正未有穷期”。由于假冒伪劣这一顽疾不可能在短期内消亡,甚至可能在某些领域某一阶段会更为猖獗,更具新特点,更有“抗药”性。因此,需要我们把打假治劣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要在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大立法、执法力度,时刻用法律“重典”对造假者保持高压。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用“重典”打假不仅仅是指运用法律直接打击制假售假者,很重要的一点还要打它背后的“保护伞”,打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成了滋生假冒伪劣的温床,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纵观所有的造假案例,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如前几年国家质检部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省级质监、公安机构的配合下,一举端掉了南方某省一区域性制造劣质螺纹钢生产基地。这十几家制造工厂就在镇政府眼皮底下,开足马力,炉火正红地加班加点,把劣质螺纹钢一车一车地运往外地。当执法人员及新闻记者询问该镇政府负责人是否知道造假时,他百般狡辩、搪塞,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这位镇长办公室墙上挂着的一文件夹中,正好有一份镇政府发布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禁止本镇任何建筑工程采用本地生产的钢材。还有一个例子,也是在南方某省的一个小镇上,散布着许多生产假冒某名牌糖果的小作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会同省里相关部门组织打假队伍来到该市,正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紧急商讨打假事宜,一个最多只有十几个人参加的战前部署会,还只开了一半,那边镇上的喇叭就响了:“请大家注意,打假的队伍就要来了。”此次打假效果可想而知。这些“保护伞”最大的动因无疑就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设租”、“寻租”现象明显。另外也有一些官员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披露,怕影响自己政绩仕途,因此对假冒伪劣现象采取捂、堵、搪塞,阻挠打假的正常开展。针对这些官员的利益考虑,我们要建立打假区域责任制,重大假冒伪劣事件领导问责制,树立绿色GDP观念,同时加大反腐的力度,严查权力“寻租”,打掉造假者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