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依法治国大事记
1978年
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
“64号文件”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一份名为《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文件于1979年9月9日颁布,这就是著名的“64号文件”。它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一词;取消“公安六条”中的反革命罪和恶毒攻击罪;宣布已摘帽的地富反坏右和公民享有一样的平等权利。此外,明确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1980年
人民日报评论员首次使用“以法治国”
1980年,开始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央要求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代表中央写篇文章,阐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法制原则。这就是发表于1980年11月22日、署名为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里程碑》的评论员文章。文章中有一段话: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用“以法治国”这一概念。
1996年
中央领导首次系统阐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996年2月8日,中央举行第三次法制讲座。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首次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行了系统全面地阐述。一个多月后,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纳入其中。
1997年
党的中央文件首次用“法治”,依法治国写入十五大报告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十五大报告中,将此前“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的传统。
1999年
依法治国入宪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使之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这是中国从此在宪政体制上彻底否定人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上法治道路的划时代宣示。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
2002年
十六大提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治国写入党章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2004年
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7年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召开。党的十七大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
2007年岁末,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勉励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法制日报记者 辛红 张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