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修宪背后意义何在
初级市场经济的宪法需求得以确认
【讲述】
讲述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于安
2004年修宪与前3次修宪相比,是最重要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这次修订是10年市场经济探索对宪法需求的系统性确认,集中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变化。
在确立市场经济之前,对于法律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我们采取的是经验式、渐近式态度。当时,中国没有法律体系的概念,基本上都是一部法律成熟了就制定一部,需要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以此来推进立法。改革的探索性也决定了宪法没有系统修订需求。
党的十五大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转折点,提出了法律体系建设。此后,法治建设不再是零散的、经验的,而是具有系统性、方向性。
此外,2004年的修宪是完全按照党的十六大决定进行的。从邓小平南巡讲话到十六大召开,整整10年。这10年来,初级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和政治体系也提出了集中要求。修宪是在执政党从政治角度总结市场经济对国家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初级市场经济到底有哪些宪法需求需要体现?首先是政治意识形态。在2004年的修订中,“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为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其次是根本社会制度。确定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此前的表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经过10年的探索,这条道路愈加明晰:不同于苏联,不同于改革开放前,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三是首次对政治文明提出方向性要求。也就是将政治建设作为文明发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文明、社会文明的一部分。
除了这3个重大修改外,具体制度的修改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对实行市场经济分化的新阶层予以政治上的确认。这个新阶层在宪法上的地位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的结构不再局限于劳动者、爱国者,还包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可以与劳动者成为政治联盟。
市场经济在经济制度上也提出了宪法需求。经济制度决定国家性质。之前的提法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宪,非公经济第一次与公有制经济相提并论,有了独立的宪法地位。并且对非公经济的态度也有了更积极的立场,以前是引导和监督、管理,2004年修宪增加了“鼓励和支持”的表述。从国家保护的角度第一次提到非公经济。
2004年修宪,私产保护入宪成为社会最关注的话题之一。过去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此次修宪强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合法财产到私有财产,说明国家的保护不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此次修宪实质是允许私人财产资本化。私人不仅可以拥有生产资料,还可以依据生产资料形成私人经济,从而形成社会阶层,与劳动者形成政治同盟。新阶层从政治上到经济上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
人权问题也是2004年修宪的社会关注热点,此次修宪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外,此次修宪还增加了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从初级市场经济到中级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桥梁。市场经济不仅产生有产阶层,也分化出弱势人群。社会成员有自己难以承受的职业风险和生活风险,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初级市场经济是市场个体对自己的命运、生活负责,国家强调的是保护弱势人群,但是中级市场经济则要提高全社会的福利,增加人们的劳动收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使社会财富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发展。
从历史的观点看,2004年修宪反映了前10年初级市场经济的宪法需求,对于更高的需求则需要今后通过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来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 辛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