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共11项措施)
(一)抓紧修订完善《关于进一步做好暂住人口服务和暂住证办理工作的意见》
20、科学设定临时、短期和长期暂住证办理条件及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对有相对固定职业、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在我市居住时间较长的流动人口,尽快办理长期暂住证。
21、放宽申领短期暂住证条件:一是取消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工(五级)以上国家资格的限制;二是取消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缴满15年的年限限制,只要参加本地养老保险即可办理;三是“无违法犯罪记录”改为“无犯罪记录”。
22、放宽申领长期暂住证条件:取消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熟练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限制。
23、增加临时、短期、长期暂住证持有人待遇:(1)临时暂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员相同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可在本市报考汽车驾驶执照。(2)短期暂住证持有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3)长期暂住证持有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申请廉租房,可申购小户型经济适用房。长期暂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职业教育时,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补助。
(二)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动态管理机制
24、成立由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城建、计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调机构。
25、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双向动态管理机制,制定我市特别是四个中心城区与喀什、和田、伊犁、阿克苏等流动人口主要流出地派驻联络员制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水平。
26、整合市公安局流管办、户政处等机构,成立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在各区公安分局成立人口管理大队,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7、前移暂住证办理窗口,将公安网光纤直接接入社区警务室,便于社区民警开展办证工作。
(三)帮助流动人口中的困难人员解决生活实际问题
28、摸清全市流动人口中的困难人员底数,找准问题,出台专门针对流动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解决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方面的问题
29、积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扩大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范围,争取将长期暂住人口中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30、认真落实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暂住人口服务和暂住证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救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相关待遇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