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障碍
尽管实践中还有一些环节需协调完善,受访法律界人士表示,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目前应对官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在不能完全保证司法审判独立的基础上,将异地审判制度化是必要的客观要求。”一名法学专家对本刊记者说。
但制度化也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依据中国现行司法体制,腐败案件的官员实行异地审理,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及其本身的政治资源,很难用具体条文一一划明、予以固化。
洪道德指出,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厚。贪腐案的当事官员,也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其享有的权力与其他被告人并无不同,但是,在异地审理中,涉案贪腐官员却没有自己的选择权、抗议权及异议权。洪道德由此建议,在法律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部分受访专家提及异地审理的司法成本问题。有司法业内人士指出,异地审理的困难在于侦查环节,所增加的路途耗费不菲,也面临人生地不熟的地域困难。若再因路途不便,造成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等,将一定程度影响司法公正。
对此,于刚认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由提起公诉的审判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到当地去调查取证获得材料,如果当地侦查机关取证的材料很完善,审判地的检察机关便可根据该材料起诉。只需异地审判,无需再异地侦查。
陈卫东认为,是否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保司法公正,关键看被告人在当地审判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对于当地党政高层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应当实现异地审理,但对于其他普通官员,不宜一刀切地硬性规定异地审理。
李成言表示,虽然异地审理成本较高,但以损失效益换取更大程度的公正,应当是目前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
受访专家同时指出,从长远看,司法审判要减弱行政公权力、“关系网”的干涉,关键在于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体制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当前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多发、法律权威不足等现象,不是靠完善异地审理制度就能解决的,最终还是要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不受地方权力掣肘,寻求司法独立的突破性进展。□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俊杰实习生夏奕赵鹏飞
来源:瞭望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