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强制性规定
程序如何?纪委、政法委如何调度协调?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看来,目前国内的官员贪腐案件实行异地审理,只是惯例,并非强制性规定。
配合协调因此非常关键。虽然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由法院来确定,但刑事审判必须以检察院起诉为前提,所以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异地公诉等问题。
有受访专家告诉本刊记者,一些由相关的检察、审判机关具体协调、单个办理的官员腐败案件,因为规定不明、协调不力,就曾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造成司法尴尬。
但高级别官员腐败案件的异地审理,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特别是省部级官员落马,受访专家分析,根据现行体制,党内首先会确定如何指定管辖,通常由中央统一协调,“两高”具体实施。
根据公开信息,被指定管辖的省份地市,当地检法两家通常被业内认为办案能力较强,经验较为丰富,“能打硬仗”。
洪道德说,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中纪委介入查处后,通常先给腐败官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最高检。随后,最高检下发指定函,将案件指定给某个省级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它的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再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有媒体报道了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典型的“惩处路线图”。2006年6月,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被中纪委‘双规’,三个月后,中纪委将案件移送最高检察院,经最高检指定,案件交给山东省检察院具体查办。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山东省高级法院指定临沂市中院管辖。
有些案件则由最高法直接指定。于刚透露,最高法对下级法院实行指定管辖时,大体也能找到一些规律。比如说,指定一些他们认为办案比较规范、执法环境比较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