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不是唯一标准
“慕马案”后,越来越多官员腐败案件实行异地审理。其中,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基本跨省异地审理,如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在四川被判死缓,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等等。
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则大多在省内异地审理。但这也非绝对,比如,2009年的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受贿贪污案,其人虽位居正厅,但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仍采取了跨省异地审理,一审在济南中院,二审是山东省高院。
前述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也是正厅级,当年跨省异地审理;而同一腐败窝案中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是副省部级,却仍在本省内审理。
有分析人士指出,厅局级干部跨省异地审理,可能背后涉及更高级别官员。譬如,黑龙江省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受审前,曾检举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和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
通常而言,落马官员级别越高,异地审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不过,职级不是唯一标准。2010年底舆论关注的河北大学醉酒驾驶肇事一案,因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系事发地点所在的公安分局副局长,此案一审采取市内异地审理方式,由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而涉及政法系统内部人员的案件,也更加注重发挥异地审理的效用。2009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就联合下发《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
于刚认为,官员案件是否选择异地审理,不能一概按照官职和职务来区分;行政级别是一个因素,关键在于嫌疑人在当地政法系统的影响。有三类贪腐官员通常要异地审理:一是当地四套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二是重要岗位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等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司法官员。
基于类似的考虑,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指定管辖、异地审理也是法院力推的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对本刊记者说,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他指出,指定管辖中所实现的异地审理,在选择法院时应当按照原审法院的级别进行,比如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官员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