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驾驶人被刑拘
醉驾现象锐降却并未消失,依然有人明知入刑却仍在醉驾。
5月1日13时30分,葫芦市居民邹军(化名)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他也成了我省“醉驾入刑”第一人。
当日晚8时50分,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大队在皇姑区崇山西路与怒江街口夜查时,将一名驾驶人截获,经检测,司机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99.97毫克,属醉酒状态。这是沈阳第一例、全省第二例。接下来,沈阳、锦州、铁岭、盘锦又陆续查获醉酒驾驶人,到4日下午,共11人。
值得一提的是,被查获的驾驶人中,几乎全都知道“醉驾入刑”一事,但他们为何仍在“以酒试法”?
经采访多名民警后总结,不外乎以下几点:
心态一:逞强好胜。“醉酒者一个典型的心态就是‘不服输’。很多醉酒者会表现得不知天高地厚,要表现得酒量比别人大。醉酒后开车也是为了表现自己喝酒后‘没事’,比别人强。 ”
心态二:侥幸。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很多人以为交警数量有限,“哪那么点儿背,就一定会把我抓着”。
心态三:面子作怪。传统的酒文化中,“喝好”“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很多司机酒后驾车的原因或者是“朋友关系好,不喝不合适”,或者是“与上司、客户应酬,不得不喝”。
我省这样罚酒驾
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我省明确了新法有关条款在辽宁的具体执罚标准。
省公安厅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此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还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 刘立纲)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