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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现征10名听证代表

2012-09-10 15:12:42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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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南京市法制办获悉,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南京市决定10月9日举行《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欢迎市民和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据悉,听证会将讨论南京市停车场规划和配套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专用停车场能否有条件向社会开放、如何合理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问题。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听证会稿)》。这份办法草案规定,小区现有停车位的对外开放和临时停车位的开辟都需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的同意。

这份办法草案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该办法草案规定,政府储备及其他闲置期超过一年的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关要求,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居民区和单位的停车位管理,该办法草案明确,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和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如果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需要占用小区空地增设车位,也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同意。

对于城市道路的临时泊位的设置,该办法草案也明确了程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集10名听证会代表

据介绍,听证参加人数为10人。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电话:025-83216315(传真);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210008。电子邮箱:83216315@163.com。

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报名截止时间:9月20日18:00。(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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