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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商品房明码标价卖
2011-04-12 17:16:49      来源:江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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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须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也须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要价目齐全

《规定》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明码标价应一套一标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已售房源价要实标

《规定》明确,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售房

《规定》明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收费项目、标准要公示

《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发改委要求,对不执行《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江城日报  (记者 刘巍)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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