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时效 特殊情况下可由半年延长至1年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有效期多长才能真正保护受害者?广西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称,“人身保护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裁定,有效期不能简单地以诉讼终结期限来界定。现实中,“分手暴力”屡见不鲜。不少施暴人为阻止受害人离开自己,对受害人或者支持受害人离婚的亲友实施暴力。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分手暴力威胁,允许受害人在离婚诉讼终结后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这样可以有效制止分手暴力。
因此,《解答》中规定,“人身保护令”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如何申请 申请人可就近向院提出申请
“人身保护令”到底可以保护哪些内容,是否像国外的规定,对夫妻之间活动有距离的限制?申请人又该如何申请?
《解答》中列举了6项可供选择的措施,法官可以一项或多项同时适用。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等,但这其中,并没有夫妻之间活动距离的限制。
虽然离婚诉讼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但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就近、方便行使权利,《解答》规定,允许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同的法院。如在诉前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违反保护 可处罚款拘留严重可追究刑责为有效制止家暴,以确保“人身保护令”可执行性,《解答》特别明确,法院在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保护令”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可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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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院开出首份 “人身保护令”
新婚不久,张女士就发现自己的丈夫李某性格偏激,生活中稍有不合意就对她侮辱、打骂,而且在她怀孕期间越演越烈,不仅施暴于她,还侮辱亲友。
2013年8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受理了张女士诉丈夫李某的离婚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经过核实张女士提供的派出所接警记录等证据,认为张女士提出的人身保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当年9月24日向李某发出“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李某威胁、殴打张女士,如有违反,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将该份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张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请相关单位协助监督、取证。
鹿寨县法院 首发“人身保护令”
2014年5月27日,鹿寨县法院针对一起涉及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
韦某与吴某闹离婚,韦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到,吴某多次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吴某还多次威胁法官和韦某:“如果法官不判好这个案件,会出现人命案……”该案开庭审理后,吴某还到韦某家中威胁其全家人身安全,导致韦某被迫漂泊在外,四处借宿。就此,法院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决定“禁止吴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韦某;禁止吴某在距离韦某住所200米内活动”。
温馨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3.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
4.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常活动场所附近进行威胁、恐吓等活动。
5.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6.责令被申请人暂时离开双方共同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