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出台“解答”,遭遇家暴,威胁短信也是证据
广西人身保护令门槛降低
法院接到受害人申请后,须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核心提示
1月12日,广西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行通报。按该《解答》,今后在广西,无端遭遇家暴的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门槛将大为降低。申请人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只要遭遇家暴或可能面临家暴,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必须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身保护”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解答》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法院只有在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可在3个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1.提起离婚诉讼前
●2.离婚诉讼过程中
●3.离婚诉讼终结6个月内
这也意味着,夫妻双方上法院闹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想挽回双方的感情,未判离,可一方却想通过施暴挽回感情,受伤害方或可能面临受伤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有一定的证据证明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
家暴数据 三成离婚纠纷涉及家暴据广西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该院开展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及广西女性犯罪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中,该院随机抽取了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发现涉及家暴起诉离婚的案件共有30件,其中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而且,该院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其中不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更引入“行为保全”制度,即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即法院可以向施暴者发出人身保护令。但由于该法条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不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难。
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遭受家暴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广西高级法院在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于去年10月出台了该《解答》。
判定标准
伤情照片威胁短信都可成为证据
受害一方因为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威胁,申请“人身保护令”者一般都非常紧急。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法官该如何判定该不该发出“人身保护令”?而发出了“保护令”是否就意味着,另一方一定有家暴行为?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人身保护令”的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对证据的要求,不像其他民事案件那么严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均可以作为遭受家暴及威胁的证据。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认定,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根据双方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对“人身保护令”的证据审查标准,要低于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