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中国日报 观天下 知中国

广东居民管道气将推阶梯气价

2012-10-11 13:31:13 来源:南方日报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开通管道燃气禁收初装费

省物价局出台管理办法,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为加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近日,省物价局起草了《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10月10日-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管道燃气的定价权限、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和调整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将推进天然气同网同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门站销售价格、代输价格、分销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和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制定管道燃气价格时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体现企业合理成本、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力、促进能源节约利用;二是实施管道燃气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三是推进天然气同网同价,管网企业的门站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实行同类同网同价,居民用气价格和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代输价格原则上实行同类同城同价。

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居民阶梯气价

征求意见稿指出,门站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气源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

省物价局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贯彻方案精神,解决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与燃气购进成本频繁波动的矛盾,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本省实际,征求意见稿中建立了价格联动机制。

同时,为保持与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引导市民树立节能意识,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对居民用户逐步推行阶梯式气价。

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

征求意见稿指出,开通管道燃气,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或以其他名目收取相同或类似费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需要安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市民可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查看相关通告,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的,于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或提交:通讯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资源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040 自动传真:020-83134175 电子邮箱:wjjsjc@126.com。(记者/牛思远 通讯员/岳佳综)

精彩热图

董冬唱响《领航的灯》

图揭老外眼中东方美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