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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叉棍伤人案明宣判 事发居民楼还在掉石头(图)
2011-05-30 10:44:44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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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叉棍伤人案回放

■2008年11月24日 刘雪莲被渝州新城小区2号楼上掉下的长约1.3米的叉棍叉中头部,当场昏迷。

■2008年11月28日 刘雪莲将渝州新城2号楼4至27层的7号、9号户型的61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

■2009年3月25日 经鉴定,刘雪莲目前为轻度智力缺损,属7级伤残;颅骨缺损,为10级伤残;左侧肢体为7级伤残。

■2010年6月3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刘雪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应为259580.57元,除一户业主免责外,其余被告承担80%的责任,刘雪莲本人承担20%的责任。分摊下来,每户业主需赔4326元。

■2010年12月8日 50户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此地多次发生高空坠物

■2008年12月,就在“天降叉棍伤人案”发生后不久,这里分别掉下一个钢撮箕和一个装满水的5升色拉油油桶,所幸未伤到人。

■2008年12月31日,一块重约1公斤的腊肉从天而降,砸在市民吴先生门面前的人行道上。

■2009年2月14日下午5时左右,李女士送孩子报名回家,经过渝州新城楼下,突然被一根40厘米长的不锈钢钢管砸中头部,被送医院救治,所幸并无大碍。事后,一业主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

“频现高空坠物

是公德缺失的表现”

社会心理学专家、重庆协和心理顾问事务所所长谭刚强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高空抛物不仅威胁公共安全、影响到邻里关系,还是公德缺失的表现。

“阳台上的花瓶、鞋子、叉棍、晾衣架等,只要放好、管好,怎么会掉下去对他人造成伤害?”谭刚强说,一旦发生什么事情,对他人对自己都不负责。“我们每个人都要外出,都可能遇到高空坠物。因此,懂得保护他人,其实也是保护我们自己。”谭刚强说,除了公德缺失,频频出现高空坠物还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个体的自律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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