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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恋情告吹 同居期间买的“婚房”该归谁?

2012-10-24 13:56:45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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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了套“婚房”,分手后房子归谁?昨日,记者从重庆綦江区法院了解到,由于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两人,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双方共有财产,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一半房屋折价款。

王强(化名)家住綦江区永新镇,年近40岁还没结婚。2006年在上海打工时,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张晓芳(化名)。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两人回老家过年时,花了14万余元在綦江城区买了一套房屋,准备结婚用。

2007年3月房屋交付后,王强回上海继续打工,张晓芳则留在綦江装修房屋。房屋装修好后,2008年1月,王强曾回到綦江与张晓芳在此房屋内一同生活。2010年9月,经过多次争执以后,两人正式分手。去年7月,王强还强行将张晓芳赶出家门。无奈之下,张晓芳将王强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这套“婚房”。

庭审中,张晓芳称:“房屋是我们为了结婚共同购买的,而且我出钱把房子装修了,还购置了家具电器,分手后应当依法分割。”而王强辩称:“我拿钱买的房子,因为急着结婚才同意在产权证上写上她的名字。房子是我买的,因此产权归我。”

法院审理查明,买房时,两人均在购房合同上亲笔签名并盖手印,交款收据上付款人有两人的名字,且房产证上的名字为王强和张晓芳,因此应认定该房屋为两人的共有财产。由于双方对共有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也不能确定出资额,法院认定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现两人一致确认该房价值为37万元,房子被判归王强所有后,王强应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即18.5万元给张晓芳。(记者陈保发 实习生 夏菁)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婚房 张晓芳 恋情告吹 同居 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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