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二)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它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修理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与修理商签订修理合同之日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六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条件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更换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销售商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消费者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八条 在损耗件质量担保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车辆登记和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符合本规定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消费者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经维修检验合格的,再次销售时,销售商应当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并注明更换、退货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四条 销售商、修理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订立的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制造商追偿。
第三十五条 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要求三包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 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
(二)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