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修理文件等随车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码(VIN)、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相关查询方式;三包条款、三包有效期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制造商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依据销售量建立区域销售、维修网点,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签订有关合同,依法约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三包争议处理费用以及技术专家支持等有关事项。
制造商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车型信息、销售商和维修网点资料、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修理文件等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更新。
第十九条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制造商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主要总成和系统包含的主要零部件名称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损耗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总成或系统、零部件名称和质量担保期等三包条款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丢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在向销售商、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制造商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交,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