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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征求意见(全文)
2011-09-22 10:37:23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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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年10月20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huangl@aqsiq.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未履行三包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布制造商的三包承诺和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三包责任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委托其设立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专家管理和信誉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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